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代持作为新型投资方式,今年来在公司股权纠纷中占据了极大的比例。按照公司形态的不同,股权代持可进一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以及上市公司公司股权代持。当前中国关于股权代持的公司法理论研究乃至公司法制度规范,主要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并由于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理论研究以及法律规范的相对缺失,现实之中将各类形态公司的股权代持一并比照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混同处理的理念颇为盛行,且类案裁判冲突时常发生,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是否监管或如何监管等问题同样争论激烈,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已经成为公司法、证券法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尚存在诸多问题的当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问题更是暗潮汹涌。上市公司的涉众性以及诸多监管要求,势必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要有所区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具有普遍违规性,如上市过程中所提出的“股权清晰”、“如实披露”的监管要求,体现了监管的价值目标与期待。在证监会审批上市过程中,存在股权代持问题的公司若不对此进行妥善清理,无法成功过市。但在之前受传统商法审判逻辑的影响,在效力两分的体系下,司法实务因该规则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规代持协议通常未被法院判决无效。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日益加剧,这对强监管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金融审判与监管规则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最高院改变了过往的思路,开启了通过认定协议“违反股权清晰、如实披露的基本规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的先河。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与整理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目前处理上市公司股权违规代持问题主要分为三种路径,它们体现了法院面对规章进入私法领域的三种不同态度。关注造成它们差异化的原因,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当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逻辑进行体系化梳理,并就法院在具体审理时如何进行路径选择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期翼促进审判实践的进一步丰富、完善,也对当下特殊的时代背景有所回应。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正文可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作为背景铺垫,首先,对股权代持问题就界定与特征、类型与成因、规范与问题予以介绍。其次,分析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在审理过程中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特有的难点,即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特殊性——资合、涉众的特征,严格的监管要求和代持更高的危害程度,司法解释框架下的理论阻碍以及强监管背景下带来的新挑战三个角度,表明上市公司较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第二章着重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普遍违规的审理现状,并归纳了法院不同的审判路径。首先,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诉讼的具体类别、诉求情况以及审理思路,发现了当前强监管下股权代持诉讼的研究重心即股权违规代持问题严峻。其次,整理出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审理该类问题存在的三条不同路径。根据规章对司法的影响程度,可以将这三条路径分为,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规章影响合同履行以及规章影响合同效力。这体现了司法在强监管背景下对意思自治限制程度的变化,股权、投资权益等归属的不同安排也反映了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不同保护程度。第三章着重分析与探究强监管下审理上市公司股权违规代持的逻辑差异,并在基础上,就法院在具体审判实践中的路径选择发表意见。从《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结构着手,接着,从协议性质与效力两个层面,就实务的分歧展开分析,从而梳理法院的审理思路,探究内在逻辑差异所体现的问题。最终,探讨强监管背景下审理该类问题的路径选择。作者认为法院应原则上采取路径一,即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合同的效力。但考虑到强监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本身即具有违规性,需要法院在对案件具体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代持协议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作出回应。若系规避型股权代持,即使代持合同未被认定无效,从价值衡量上,也可以借鉴路径二,承认合同有效,但因身份的要求无法满足,不存在合法的投资关系,从而否认合法的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以限制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对提升股权违规代持司法的体系化认定提出相应建议。首先,从制度完善角度,需要扩大司法解释股权代持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相关概念、区分不同类型的代持行为;其次,明确司法裁量尺度,需要原则上认定违规代持合同有效、强化“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对违规代持无效的认定以及确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权属关系。最后,在促进司法与监管的良性互动方面,需要在审慎确认监管与审判的边界的前提下,强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