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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道两朝这一清代历史进程中的转型时期,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底本的女性诉讼案件,为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提供了一个珍贵的多元化样本。它弥补了传统清代女性史研究中,对基层社会的女性生存状况缺乏探讨,和难以将女性史研究与法制社会史研究创建联结的不足。
清代的法制与社会处于成文法与宗族法两种力量的形塑之下,女性处于国家治民与宗族成员的双重身份之中,自然同时受到国家成文法体系与宗族法体系两种规范的双重作用。清代成文法体系规定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与地位,为基层社会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宏观的权力秩序运行提供了大体的逻辑脉络。宗族习惯法对女性法定权利的侵蚀,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公权力的权威,也造成了诸多基层社会中的民事纠纷。
女性诉讼案件中的侵权方往往都是宗族成员,女性不得不突破宗族内部的私力救济而寻求以诉讼途径获取公力救济,于是女性诉讼案件就成为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场所。在南部县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女性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女性权利存在更像是一种“蓄水池”。通过弹性司法,将女性权利作为县衙与宗族角力的道具,公权力与私权力对抗或互动的载体,从而谋求以最低的司法行政成本,完成基层社会治理。公私权力则通过女性权利这一媒介达成新一轮谅解,完成利益互换,形成了更加持续稳固的制衡结构,修葺了传统的权力秩序。为了应对嘉道时期崭新的社会变动,正是遵循这种更深层也更本质的权力逻辑,通过不断的基层司法实践,最终在整个基层社会治理的宏观范畴内,再次将女性作为一种可控的因变量,重新纳入了调整后的权力秩序公式之中。
清代的法制与社会处于成文法与宗族法两种力量的形塑之下,女性处于国家治民与宗族成员的双重身份之中,自然同时受到国家成文法体系与宗族法体系两种规范的双重作用。清代成文法体系规定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与地位,为基层社会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宏观的权力秩序运行提供了大体的逻辑脉络。宗族习惯法对女性法定权利的侵蚀,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公权力的权威,也造成了诸多基层社会中的民事纠纷。
女性诉讼案件中的侵权方往往都是宗族成员,女性不得不突破宗族内部的私力救济而寻求以诉讼途径获取公力救济,于是女性诉讼案件就成为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场所。在南部县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女性诉讼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女性权利存在更像是一种“蓄水池”。通过弹性司法,将女性权利作为县衙与宗族角力的道具,公权力与私权力对抗或互动的载体,从而谋求以最低的司法行政成本,完成基层社会治理。公私权力则通过女性权利这一媒介达成新一轮谅解,完成利益互换,形成了更加持续稳固的制衡结构,修葺了传统的权力秩序。为了应对嘉道时期崭新的社会变动,正是遵循这种更深层也更本质的权力逻辑,通过不断的基层司法实践,最终在整个基层社会治理的宏观范畴内,再次将女性作为一种可控的因变量,重新纳入了调整后的权力秩序公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