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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新时期以来,住房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社会问题之一。土地本身就是稀缺性资源,住房增多,而资源有限,居住成本就随之提高,房价的剧增给人们的居住带来了难题。在现行立法下,仅仅依靠购买、租赁、借用等传统手段获得居住利益的做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的需求。只有不动产的利用途径多元化,才能满足人们不同的社会需要。而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对于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给予弱势群体多元化救济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立足于居住权制度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法制发展过程,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分析了相关利弊并从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居住权立法进行了论证,提出我国物权法体系应当引入居住权制度这一命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首先,结合我国物权法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居住权立法的总体设思路,既要在认真研究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传统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又要立足于我国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深入发掘居住权制度对于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创新居住权理论,其次,从体系解释和立法规则的角度出发,探索居住权制度融入物权法体系的最佳法律路径。通过建立现代居住权制度,解决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居住权的立法空白问题,同时为建构我国的居住权法律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本文立足于居住权制度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法制发展过程,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分析了相关利弊并从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居住权立法进行了论证,提出我国物权法体系应当引入居住权制度这一命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首先,结合我国物权法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居住权立法的总体设思路,既要在认真研究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传统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又要立足于我国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深入发掘居住权制度对于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创新居住权理论,其次,从体系解释和立法规则的角度出发,探索居住权制度融入物权法体系的最佳法律路径。通过建立现代居住权制度,解决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居住权的立法空白问题,同时为建构我国的居住权法律体系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