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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实施以来,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国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过程中,在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成绩斐然。 时至今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时的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转制与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尤其是无法适应经济转型、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本文从制度创新的视角,以提升制度有效性、灵活性和增强劳动力市场弹性为出发点和目标,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讨论: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和再就业激励性;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制度与外部变量即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关系。 本文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功能虽已初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增强,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制度性矛盾上:即覆盖面窄、激励性弱与提升制度有效性的矛盾;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与地区差异性的矛盾;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与我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之间的矛盾。本文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和进行顶层改革设计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应实施结构式改革和参数式改革,以扩大制度覆盖面,增强制度激励性,最终提升制度有效性。一是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式改革,将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6个月后未就业人员等易失业群体覆盖进来,分别为他们建立“农民工失业补助金制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见习岗位津贴制度”等三个子制度。对扩面后三个制度支出测算显示,失业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表现依然良好。二是对失业保险制度参数式改革,通过设计基于再就业激励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模型,将再就业激励机制植入到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保险制度具体参数以及经办能力进行改革,从内外部两个因素着手促使失业人员再就业。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应该实行省级统筹以适应地区差异性的需要。基于各省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不平衡,我国省级政府应当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主体,承担制度具体运行之责,确定缴费费率,提取促进就业两费比例等,并通过发行“省级失业保险特殊债券”的方式投资失业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建立中央统筹基金,实行“调查失业率”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从宏观层面为省级政府提供指导。此外,提出了中央政府将“法定费率”降低至2%,“执行费率”在2%~3%之间,由省级政府确定的费率调整机制。 再次,厘清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关系,增进劳动力市场的弹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不断扩展功能,建立健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但在此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要厘清边界,在应对不同失业类型、不同失业群体、资金使用侧重点、以及“三个占比”关系(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出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比重、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占促进就业总支出的比重、一般税收支出占促进就业总支出的比重)上要进行界定与区分。 应注意的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重点问题改革中,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尤其值得我们研究学习,以避免改革的盲目性。在对全球失业保险制度模式、改革趋势类型进行宏观把握后,对实行省级统筹的美国(以州政府作为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主体),最早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OECD诸国实践以及两种政策互动良好的德国,还有对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开创者——拉丁美洲地区等典型案例进行了细致剖解,以资我国失业保险改革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