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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腐败日益被指责为社会不和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寻求科学、有效、可行的治腐措施是在必行。必须反思教育反腐等传统腐败治理的缺憾,应当顺应世界的宪政潮流,通过实现宪政来遏制腐败。首先,腐败是公职人员将公共权力、公共资源隐秘性地用以谋取正当和不正当私利,并侵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权力异化运行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一种通过民主和法治原则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政治运作的动态过程,民主、制衡、法治、程序、人权原则是其基本内涵。腐败与宪政的内涵决定了宪政是腐败治理的根本出路与题中之意。其次,以交通领域腐败案件为分析样本,一方面,在发现和归纳腐败个案暴露出来的类似问题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展开“可能性推测”——“肯、否”判断——针对性“小结”为内容的逻辑推理;另一方面,通过权威统计数字展开数据分析。通过此两方面对交通腐败现象及原因的简要剖析,得出腐败的宪政治理这一实证逻辑结论。最后,交通腐败宪政治理的具体对策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民主是交通腐败治理中的“本”,应当转变家长式的一元领导决策机制,实现对领导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第二,交通腐败治理的机构设置应体现制衡原则;第三,法治是交通腐败治理的基本形式,应强化政企分开原则、强化审计职能、完善刑法规范;第四,程序是交通腐败治理的基本保障。建立、完善以人员公示制、项目关卡制、财务公开制、重大事项公开制、会计委派制为内容的交通法治程序;第五,人权是交通腐败治理的核心内容和终极目标。同时,人权是宪政治理腐败的原则和标尺,应推行严格的高薪养廉制度,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适用,合法合理限制反腐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保障腐败犯罪嫌疑人以及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合法权益,完善对腐败受害人的权利救济等。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现代社会的廉洁应当是市场、道德与宪政综合互动的结果,腐败治理仅仅依赖宪政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