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的适度性研究——一个经济法学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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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市场与政府始终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机制,“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既统一、又对立,缺一不可。两者各自都是功能缺陷机制,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能成立,否则会产生“市场失灵”;同样,政府干预的持续有效性需要全能“理性的政府”在实践中来保障,否则将出现“政府失效”。这决定了两者在市场运行中的相互依存和双向制衡,市场运行要求人们在“市场多一点?还是政府多一点?”这一核心问题上着力,即在两者之间找到恰当“平衡点”。但是,要清醒认识到,在现实中获得这种“平衡点”谈何容易,因为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又是对立的,对立的实质是“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这种源于两类方向相反的欲望和利益冲突,是始终对抗和否定市场运行有效性的异己力量。因此,市场运行的有效性要求与两个失灵的客观性存在之间的不可自行调和性,对外力的强制性介入提出了需求。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的实践表明,用以满足这种“现实需求”的“制度供给”形式只能是超越了传统公法、私法和经济政策的现代法--“经济法”。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就在于:国家以法的强制力救济“两个失灵”,实施对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双重规制”,通过平衡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基本矛盾,促进市场与政府两个机制的有效配合,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经济法的出现,并没有一次性地解决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之间理想的“平衡点”,因为这种“平衡点”随市场发展而动态位移:它更不是“两个失灵”的终结者。如诺斯所言,“国家是一柄双刃之剑:国家之存在和运行对于促进经济的增长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国家又是一种人为地导致经济衰退的根源”。经济法正是国家这把剑之“双刃”,法律规制系统对市场运行系统的作用力亦始终有正反之分、好坏之别:过或不及,都会使得市场与政府作用超越各自应然的边界,势必不利于市场发展。当经济法满足市场运行对法律规制的需求,即做到“适度规制”时,就促进市场发展;反之,当经济法对市场运行“规制不足”或“过度规制”时,不仅不能救济市场失灵和矫正政府失效,反而会成为两个失灵的推进器,推动市场运行向两个失灵的原点复归,徒增法律成本,产生负向效益。因此,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适度规制”,不仅是市场运行有效性的外在要求,而且是经济法制度内在功能和价值性的本质要求,理应成为市场规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经济法制发展的根本方向。如何实现法律对市场的“适度规制”?将其作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问题纳入经济法研究视野十分迫切。   市场规制适度性不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现实的范畴,而且是一个逻辑的范畴和实践的范畴,还是一个技术的和应用的范畴。笔者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在文中分析了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客观需求、内在矛盾、本质内含、评价机制和应用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尝试为经济法理论创新提供一个独特的认知框架,为经济法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新型的解决路径。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外在动力、现实基础和客观依据是什么?是本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以发生论的视角,从外部观察市场规制适度性,历时性地论证了市场运行对法律规制的需求。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抽象归纳为市场规制需求论:从规制需求的产生看,在现实与法律的历史互动中,“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提出需要,“政府失效”对法律规制提出需要,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是对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进行双重规制。从市场规制需求的基本内容看,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双向制衡和动态博弈关系,经济法规制的外在客观评判价值就在于平衡协调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两种资源配置机制之间的关系,动态勘定两者作用的恰当边界,指向资源配置效率目标,促进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从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关系看,“市场规制现实需求”在内容上的客观普遍性和存续上的长期变动性,客观上要求“市场规制制度供给”不断与之相适应,两者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是衡量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外在评判依据。   仅以上述从外部观察市场规制适度性问题显然不够,还需要深入市场规制制度内层结构,研究其内在动力、基本状态和变动规律。第二章以矛盾论的视角,从内部观察市场规制适度性,在三个层面上分析了市场规制“失度-适度”的二元矛盾性,以诊断和识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实际运行。首先,论证了市场规制运行的内在动力是经济法的基本矛盾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两个方面之间的对立统一状况,成为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内在判断尺度;经济法的内在功用价值就在于平衡协调这一矛盾的两个方面,消除其对立,促进其统一,以均衡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利益,实现市场规制制度的公平、效率和秩序。其次,引入“市场规制状态”这一范畴,提出了关于市场规制状态的二元结构假设:即,“市场规制适度”-“市场规制失度”,前者是市场规制运行中的普遍常态,后者是理想典型;外在表象是经济法的法律功能、法律秩序和法律效益实现程度,内在动力是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第三,揭示了市场规制适度状态的变动规律:“失度”与“适度”随市场运行实践而相互转化,不断地由“失度”走向“适度”是市场规制制度运行的基本状态,历史地规定着市场规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前述分析只是为市场规制适度性研究提供一个基础,关键是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什么样的市场规制状态才是适度的?第三章以认识论的视角,论述市场规制适度性的认知框架。古今中外关于“适度”范畴的研究是揭示市场规制适度性内含的理性基础。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含义是指基本满足了市场规制需求、主体利益需要、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边界要求,达到市场规制的运行目标;在外在特征上表现为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规制适合,适量,适时,适应,适中;在本质上体现出市场规制的有效性和价值性。从逻辑上讲,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平衡协调”前述市场规制中的三个基本矛盾,才能不断促进市场规制状态由常态的“失度”向理想的“适度”迈进。实施适度规制需要遵从必要性、合法性、均衡性和绩效性等四项原则。在技术上,要着力在市场规制的领域、时空、层次、力度、手段和数量等六大维度上考察市场规制适度性的操作方法。   未经实践检验的法律制度难以显示其功效价值,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法律只能徒增法制成本,比一纸空文还糟。经济法律制度也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才能更好地进化。如何检验市场规制的状态是“适度的”还是“失度的”?第四章以实践论的视角,试图构建一个适用于市场规制适度性评价的客观机制。尽管法律传统对市场规制适度性评价产生诸多排斥,但是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等相邻学科关于制度效果评价的一般性理念、知识和技术,支持笔者将注意力聚焦在对市场规制运行实践的考察上,并得以提炼出用以评价市场规制适度性的四个标准:即,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规制制度的自身规律、利益主体的各自需要以及规制运行的成本效益等。这四个标准,连同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方法与技术等共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功能适恰的市场规制适度性评价操作模型。   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理论的外在价值和终极目的均在于指导实践。为此,本研究安排了第五章:基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市场化发展的背景,依托现行经济法制度资源,从应用性的视角,以适度性理论指导本土改革。首先,分析了中国当前市场规制需求的时代特点,阐明了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发展的“渐进式”模式和利益格局调整的“稳步型”轨迹。与之相适应,中国市场规制改革必然走“适度化”的道路:即,肯定现有经济法总体框架,着力改革“失度”的关键区和深水区,在调整中完善,不断推动市场规制由“失度”到“适度”的渐变。其次,尝试对中国现行市场规制适度性进行了评价,指出规制中的诸多失度现象,基于此,提出了“规制有据”、“执行有度”、“裁决有方”的中国市场规制适度化改革目标模式。第三,在此目标模式框架下,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上进一步提出和深入论证了进行市场规制适度化改革的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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