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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是当前国际公约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协议,它的达成经过了一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斗争的过程。而在TRIPS协议中用最长的一个条款,即第31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这个条款详细地规定了可以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以及强制许可实施的严格限制条件,所以很多学者认为TRIPS协议没有很好地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而是倾向了发达国家一边。同时,TRIPS协议第31条中一些模糊的表述也经常在强制许可的国际实践中引起争议。于是在多方努力下,WTO开始着手对TRIPS协议强制许可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先后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而越来越严峻的全球化公共健康危机更引起WTO的重视。终于在2005年12月6同,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这是WTO成立以来首次对其核心协议进行修改。
我国批准了此议定书,作为回应还颁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另外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参照议定书做了修改。而作为WTO的成员,中国为了与WTO的协议一致并履行入世的承诺,多次对我国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进行修改。其中《专利法》一共修改了3次,2008年最新修改完成的《专利法》也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的《专利实施细则》也在起草修订中。应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许可的很多规定都与TRIPS保持了一致,但不论在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规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总体上说,我国对于强制许可实施的要求比较高,有些限制甚至超过了TRIPS协议的要求,另外有些概念的表述也比较模糊,不利于操作。
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几经修改仍存在问题,且自制度设立以来我国并没有实施的实例,因此有人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疑问。有鉴于此,笔者分别从利益平衡理论和法律经济学分析的角度论证了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然后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