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使得经济飞速增长、科技迅猛发展,国人的物质条件日渐充足的同时财产类型更加多样化,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新增财产类型的其中一种,关于它的相关学术问题研究一直是学界争相讨论的热点。《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直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出台,让学界看到了可使网络虚拟财产适用《继承法》调整的契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遗憾的是,该条只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原则性的规定对现实纠纷的解决并没有很有价值的指导意义,很多理论争议及实践操作需要进一步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详情如下:第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认识概述。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包含于广义中。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即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网络用户基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和产品而产生的模拟现实事物的电磁数据记录。对于当前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形势,笔者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主要包括账号密码类、网络店铺类、网络物品类、虚拟货币类、信息资料类,为后文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作铺垫。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包括无形性、现实性、有限性以及双重支配性,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无形性,因其依附于网络空间,不具有实际的物理形态,不易被人体所感知。第二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与可继承性论证。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之所在,是基于保护和实现财产经济价值、延续精神价值、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之所以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首先是因其与传统财产的本质相符,具备财产属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网络用户的私有财产,最后只要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就符合遗产的三大特征,能够被继承。第三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探究。通过比较能够认识事物间的区别和联系,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传统财产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继承财产的范围不同、继承财产的价值界定及分割方法不同、继承财产的形式不同。正是由于这些不同才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时面临阻碍,其继承过程中存在的特殊之处包括继承权主客体难以界定以及网络服务协议排除继承权的行使。第四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困境之破解。分别从四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制度构建的设想,其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及权利客体,以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为标准来划分主、客体的范围;其二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方法,找出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的因素来建立“三步走”的评估方法。其三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商制定合法的网络服务协议,不得非法排除继承权的行使,以及规定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完成继承的附随义务和网络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四促进第三方继承服务网站的发展,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大力发展国内的继承服务第三方网站,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创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了案例研究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创新之一在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普通财产继承进行比较分析,找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不同之处,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的建立打开突破口;创新之二在于,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及社会需求,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设想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讨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途径的参考,以期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及公民权利的维护作出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