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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英美法系下特有的财产管理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制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对于继受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而言,引入信托制度必然面临如何调整现有的财产法律制度以适应信托运行的问题。税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与信托的发展联系紧密,因此,信托税法的完善成为财产法律制度调整的重要内容。本文以信托所得税为研究对象,以建立中国信托所得税法律体系为研究指向。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信托以及信托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进行界定与梳理,为进一步分析信托所得课税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第二章探讨信托所得税的法理基础,从“形式移转不课税”和“实质受益者负税”两个方面研究信托所得税纳税义务分配均衡的评价标准。第三章对信托所得税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包括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第四章对信托所得税的避税问题以及法律防范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对我国信托所得税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进行分析对信托课税对我国立法的挑战与制度构造问题进行研究。第六章对我国信托所得税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进行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跨学科全面研究信托所得课税的理论问题。学科的划分只是一定条件下为了研究的方便而进行的,信托所得课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非针对学科而提出。因此,信托所得税理论研究的立场与分析方法的设计,必须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财税法作为现代性部门法,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单纯研究某一制度内部的任何一个问题均难免有失偏颇。本文以解决信托所得课税问题为要旨,尝试综合运用税法学、经济学、税收学、博弈论等基础知识,第一次从制度化的高度全面研究信托所得课税问题,力求全面构建信托所得税的理论体系,高度提炼信托所得税的制度理念,以期得出对理论研究具有拓展性意义的结论。 二是确立了以实质课税作为信托所得税分配均衡的评价基准。实质课税强调当行为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当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导致信托运行各环节中财产形式移转与实质移转并存。信托避税和信托重复征税是信托所得税制度面临的两大困境。笔者认为,应以实质课税作为信托所得税分配均衡的评价基准。同时提出了具体并便于实务操作的信托所得税制度的原则,即形式移转不课税和实质受益者负税。 三是构建了信托所得税的框架体系并就其具体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纵观前人对信托所得税制度的研究成果,多是大量介绍其它国家信托所得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归纳出可借鉴的经验,并无对信托所得税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分析。本文构建了信托所得税制度的框架体系,并首次对各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解析。 四是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置于信托所得税制度下进行评介。在涉及基金税制的著述中,缺少将基金置于信托法律关系下研究其所得税制度的先例。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契合信托结构、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符合信托标准,因而其具备信托属性。本文通过评介我国现行法对基金课税的规定,总结基金所得税制度的缺失,而后依据信托所得税法的原则和规定构想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