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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的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人员伤亡大量增加,财产损失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律手段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还很滞后,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更是空白,很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救助基金情况及规定,对我国将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九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目前汽车发展及交通事故状况,《安全法》实施前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手段,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难以解决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一些规定,包括交通事故的定义、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以及医疗机构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义务。第三部分将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与国外的规定进行比较,了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指出我国制定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第四部分研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起源,责任保险的性质、特征,强制保险与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以及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第五部分分析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对强制保险制度的需求。第六部分参照国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车中的一些规定,指出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参保车辆范围、第三者、保险费率问题。第七部分就如何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建议。第八部分研究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目的、法律起源、性质、特征以及作用,介绍国外建立基金情况,探讨救助基金的基金来源,垫付医疗费用的手续,《安全法》关于救助基金救助范围规定的缺陷,对救助的垫付能否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WP=5>损失进行分析。 第九部分提出发展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