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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改革旨在建立证据裁判制度,发挥庭审的最大价值,更多的凸显了当事人主义色彩。在此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法官庭外调查权该如果规范发展是值得深刻思索和专研的问题。实体公正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被保留的理论根基,在庭审阶段,合议庭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疑问而无法当庭核实时,法官通过宣布休庭,在庭外对存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通过行使庭外调查权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追求实体真实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也有利于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但是,如不对法官的该项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很容易产生与立法目的背道相驰的结果,不仅无法实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还会损害法官公正中立的形象,违反程序公正,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公正性的质疑。本文立足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通过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实证研究,分析该制度存有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完善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提出合理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相关理论背景进行介绍,主要阐述了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概念及其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域外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比较研究,探析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安排对我国积极借鉴之处和需要防范的消极之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难点,主要是通过实证调研所得数据展示我国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规定的比较笼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对该权力的行使不够规范,出现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针对我国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该部分立足于当前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着力强调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安排与其它制度及司法改革保持协同。首先本文强调要从观念上加强法官对庭外调查权的认识,加大对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教育宣传工作,使法官们认识到对该权力的享有和行使不是随心所欲不受限制的,是否启动以及如何启动法官庭外调查程序必须严格遵循实体真实原则,同时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其次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是从完善立法指导的角度使法官庭外调查取证程序的启动和开展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细化到具体的方面就是:第一,规范启动的时间和是否启动的理由;第二,保证调查取证程序的公开透明化;第三,完善调查的方式;第四,明确证据采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