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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责任制度,它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我国古代也很早就出现了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很多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了民商事法律的很多部门法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侵权、合伙、证券、票据等等。司法解释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不难发现连带责任在我国是分散的规定到多部法律中的,在形式上,有关连带责任的立法规定显得比较零乱;在内容上,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这就必然导致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环节的适用混乱的现象。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立法技术原因,二是对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不够,特别是对连带责任的根据这一最基础的理论问题没有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第二个原因是更加重要的原因所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笔者选取了连带责任的根据为这个论题,欲对连带责任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研究连带责任的根据,首先要廓清其内涵。连带责任的根据研究的是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或基础。有的地方将连带责任的根据称为连带责任的发生根据、连带责任的产生依据、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或是连带责任的成因,笔者认为这仅是称呼上的不统一,其所研究的内容其实是一致的。以上便是本文引言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连带责任的基本涵义,这部分主要是研究了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历史考证,并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这两个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这些均对论题的下一步研究做了必要的准备。第二部分连带责任产生根据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针对很多学者将连带责任产生的事由当成是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据这种不准确的做法进行了辨明。连带责任的产生事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引起连带责任产生的情形。很多学者研究连带责任的产生根据或是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时,即是对连带责任产生事由的简单列举,这其实仅是对法条上规定的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的简单梳理,而连带责任的根据应该是连带责任产生事由的更深层次的理论上的原因。当然,对连带责任的产生事由的研究仍是很有价值的,连带责任的产生事由是研究连带责任根据的基础。辨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紧接着就按照违反约定义务的连带责任及违反法定义务的连带责任这两大分类依次分析了各种引起连带责任产生的事由,并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的几种基本类型。显然,这些不同的类型间仅是各自独立、横向并列的关系。为了对本文的论题有更清晰的认识,笔者又进一步从法理学角度对连带责任的理论根据进行了归纳。第三部分现行立法关于连带责任规定的评析。这部分内容首先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有关连带责任的法条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然后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特点,最后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基于连带责任根据的立法完善分析,先是针对上文中指出的连带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后又从连带责任根据的角度四种类型的连带责任产生事由进行了辩证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