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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企业间寻求联全以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实力是一种普遍的经济需求.当各国公司法授权公司以取得和持有另一公司股份的权利能力时,以母子公司为组织结构的公司集团便如雨后春笋般迅即崛起,由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足可见其一斑.在母子公司集团,公司经济上的独立性与法律上的独立性相一致的原本和谐的平衡体系被打破,子公司处于一种法律上的独立性与经济上的非独立性的矛盾之中.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营上却部分或全部地丧失自主权,其经营往往不是为了子公司的利益,而是为了母公司或公司集团整体和早益.显然,这对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和少数派股东来说是不利的.(二)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着眼于搞持好整个国有经济,抓了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呀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可见,通过市场的手段,以资本为纽带,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拉郎配"组建母子公司集团将是中国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向.与此同时,中国有关法律也为母子公司集团的产生预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如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公司设立子以司的规定,《证券法》第四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定等,均为母子公司集团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法律环境.由上可知,中国有关政策和法律对母子公司集团的产生持支持或鼓励的态度,然而对由此面产生的有别于单一公司情形的法律问题缺乏全面,有效规制.因此立足中国现实,完善中国相关立法,便是该文选题主旨之所在.(三)母子公司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跨越的法律领域也很广,除以上所述及的问题外,还有诸如证券法上的内幕人交易法律问题,税法上的关联避税问题以及反垄断法上的问题,发于学识和精力,该文只能就公司法上的问题作些探讨,不能一一加以研究,以为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