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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利政策的研究分为2个时期:从1961年至1970年代末;1980年代至现在。在前期,大部分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税收对股利政策的影响而进行的。从1970年代后期起,一些新的理论开始产生,并从1980年代起开始占据股利政策研究的重要位置,税收效应的研究失去了以往十几年在股利政策研究中的独霸天下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税收效应的研究,从此就不重要,事实上,从1980年代至今,对税收效应的研究一直是股利政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在我国,对股利政策的研究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多起来,而且,其中从税收角度进行的研究极少。这与国外形成了很大的反差。本文第1章导论对此进行了评析。
本文第2章对于股利政策的税收效应及税收类群效应的理论思想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含义进行了辨析。经过上述工作,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的一些研究,实际上是沿用30年前的原始的EG模型进行的分析,而这样的分析,国外早就有研究指出其理论基础上的缺陷。例如可以看到,以往那种以(Pcum-Pex)/D小于1作为判断存在税收效应的标准、以D/P与(Pcum-Pex)/D成正比作为存在类群效应的标准的做法,是很不可靠的。
在第3章,本文考察了我国股利政策相关的税制及其他规定。经过对我国与美国税制及相关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应对国外理论做出两项修正。其一,在美国存在着一个偏好股利所得,相对来说厌恶资本所得的投资者类型,主要是公司投资者。他们之所以偏好股利,主要原因是可以扣除绝大部分的股利所得,而在我国,不存在类似的股利偏好者,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哪类投资者偏好股利所得,而相对厌恶资本利得。其二,在我国融券交易受到很大限制,卖空的作用很小,这样,在除患日时短期交易就主要只有一个方向,即先买后卖。
经过对理论和制度进行考察后,本文的第4章、第5章、第6章进行了相关实证分析。由于我国股市具有阶段性特征,同时根据相关研究的需要,本文对1997年以来的数据划分为不同的时期进行了研究。考察范围为沪市A股。
在股利政策税收影响相关研究中,有两类模型起重要作用:静态类群模型、动态类群模型。在静态类群模型下,不同的类群具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将努力最小化各类群的税负。在动态类群模型下,股票将在除息日前易手,由收到股利时纳税最少的投资者持有,在除息日后,马上进行反向操作。而股利政策实证研究就是努力鉴别这些模型的不同版本,或者说区分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
做这种考察的一个常用的基本方法是考察除息日的股价变化。因为这种股价变化提供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好机会,可以在不假设定价模型的情况下,通过比较资本利得与股利,来考察税收的影响。同时,由于股利分配前都会至少提前几天先行预告,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信息效应对股价的影响,获得一个比较纯净的税收分析。这些是本文第4章、第5章的主要内容。
由于不存在股利偏好者,因此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相对价格下降比率,只可能小于1,而不可能等于或大于1(假定只考虑税收因素)。但是,不论是采取均值法、市场法还是市场模型,本文所计算出来的相对价格下降比率都大于1,而且在统计上显著。本文按股利收益率将样本分为9组,结果,每组的相对价格下降比率都大于1。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剔除股利收益率小的样本,都不会改变相对价格下降比率大于1这个结果。
按照相对价格比率进行分组考察,可以看到该比率大于1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很普遍的现象,在全部样本中有大约一半的公司,其相对价格比率大于1,而其中大于2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的比率高达1/4。
此外,可以看到更为令人惊奇的计算结果:在2755家公司里,竟然有490家公司的相对价格下降比率小于0!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在从股票里减去股利之后,股票的价格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这就相当于从钱包里掏钱买了一件衣服,付款之后发现,钱包里的钱不仅没减少,反而增加了。
显然,对于上述种种计算结果,绝对不可能用税收分析进行解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税收对公司的股利政策没有影响。
对于税收类群效应,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到股利收益率与相对价格比率不是成正相关,而是负相关,从图形上看,不是递增,而是呈现明显的U形。
如果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可靠,那么至此可以说,按照传统的除息日理论,股利政策中的税收效应与类群效应,在沪市A股找不到存在的证据。从税收角度来看,我国沪市A股股利政策与股价运动不存在合理的稳定关系。
为了避免本文计算中所可能出现的错误,本文采用实际数据,而不是如本类研究中惯常做的那样采用调整值,重新进行计算,其结果基本上肯定了上述结论。
在第4章的第二部分,本文按照这十年期间发生的相关税收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改变,对税收效应进行了考察。
从中可以看到,市场法和市场模型的结论一直是一致的,而实际数据的结论则经常与前两者相反。从市场法和市场模型看,在5次对比中,除了第2次(企业税负增加与交易费用下降)的结果与税收效应的预期相一致外,其余4次都完全不符合或微弱地不符合。在实际数据下,有2次微弱地支持税收预期,其余的3次则与税收预期相反。综合上述结论,可以认为税收因素起的作用很小,或不起作用。
在对除息日前后的超额收益率的计算中,本文发现我国的股利表现,与美国相比差别巨大。美国在除息日的累积超额收益率的典型形状是两边低中间高的“出”形,而我国则是两边高中间低的V形。对于除息日前后超额交易量的计算,也有类似结果。
我国这种现象是以往研究较少关注的,在理论上也缺乏相应解释。本文根据上述对我国税制及相关规定的梳理,认为我国与美国的税收制度与股票交易规定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中美在股价表现上的差别。
在第6章,对税收制度对股利政策的影响,进行了直接研究。首先是最直接的方法,即测定税制变动前后股利分配比例的改变。比直接比较股利分配比例稍复杂一点,是考察Lintner(1956)模型。
从对税制变动前后股利分配比率改变的测定看,税制变革中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比较明显,而且其方向也符合预期。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变革则要复杂得多,首先是变化的方向不明确,这既表现为在统计上非常不显著,还表现为整体组与高股利组的变化数值方向不合常理。而且,即使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变化方向,也缺乏合理充分的解释。
从Lintner模型看,取消个人所得税优惠,带来的结果是公司降低股利分配,这符合税收预期。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降低股利,在解释上缺乏根据。降低个人股利所得有效税率,公司提高股利,基本符合税收预期。但是上述3个对比的结果在统计上都不够显著,尤其是第二个对比。
这样,从实证检验的角度看,从整体上说,所得课税对我国公司的股利政策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弱。
在本文的最后一章,首先对前3章的计算结果进行了总结,然后分析了可能影响计算结果的几个因素,对于税收动机以外的影响股利政策的其他动机进行了初步分析,进行了初步的国际比较,并对政府对股利政策监管提出了初步的分析。例如对于我国流传甚广的增发股利以救市的说法,本文认为这种救市可能主要是表明了政府的一种态度,是对股民的一种心理安慰,从中长期来看,极有可能给公司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