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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抵押贷款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制度(FRM)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制度(ARM)。加拿大、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多采用FRM,并且已占到个人住房贷款的80%以上。美国最初为FRM,后来改为ARM,目前又转向了FRM。而日本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推行的是ARM,目前已占整个住房抵押的60%以上。而我国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FRM,只是最近我国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允许商业银行发放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后,FRM也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事实上,两种抵押贷款利率制度相比没有绝对的优势也没有绝对的劣势,两者各有千秋,FRM方式下的倾斜效应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贷风险要大于ARM方式,而违约风险ARM方式下要远远大于FRM方式。为什么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的利率制度,这主要是由该国的房地产金融结构、监管水平等因素决定的。 论文在对两种抵押贷款利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实行混合利率抵押贷款制度。这一制度是介于FRM和ARM制度之间的抵押贷款工具品种。这种贷款工具把整个贷款偿还期限分割成几个阶段,整个还款期限叫贷款摊还期(amortization),每个阶段叫贷款期限(term),在每个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待一个期限结束后,再根据届时市场利率确定下一期限贷款利率。利率可视情况固定3年、5年、7年或10年,以后再根据房地产住房抵押市场的发展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这样利率风险就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大大降低了银行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 混合利率抵押贷款制度通常比较适合房地产金融体制的转轨阶段,坚持了风险中性原则。从大环境来说,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的角色在不断调整和重新定位中,整个宏观调控机制和微观基础的监管模式乃至房地产金融体制也在不断摸索之中。就小环境而言,利率正由政府的管制慢慢转变为由市场自动调节,商业银行也在经历股份制改革的过程。因此,未来的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对购房者和贷款银行来说都充满了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无论是固定贷款抵押贷款制度还是ARM制度,都可能将风险过度集聚在某一方当事人头上。而混合利率抵押贷款具有分担风险的良好功能,所以它必将成为商业银行抢占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最佳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