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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深化刑罚目的认识、转变刑罚执行理念、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再到规范运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多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考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从他们的研究方向和内容来看,重心大多放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研究相对较少,单独就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内容和保障进行研究更是凤毛麟角。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逐步发展,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在我国逐渐被认可,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作为保护人权、体现人道的一面镜子,越来越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刑罚人道主义、正当程序原理、行刑文明理论等是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法理依据,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有助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能够提高矫正效果、实现矫正目的。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不完整性和独特性、发展的渐进性等特点,除了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诉权、陈诉权、抗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申请赔偿权等程序性权利外,还有因社区矫正程序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定身份而赋予的申请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申请请假外出、申请变更矫正地、申请获得减刑、申请获得帮扶等特殊程序性权利。当前,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在立法方面,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位阶低、可操作性不强、救济途径单一、立法理念上对权利保障不够重视等;在执法方面,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受“工具主义”和“重刑主义”影响,对社区矫正的理念有偏差,“重实体、轻程序”,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对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监督机制滞后;社区服刑人员因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权利意识淡薄,维权观念不强。在完善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方面,要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立法理念,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科学构建社区矫正流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监督机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意识,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程序性权利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