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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未成年儿童实施性侵害的案件屡见报端,大量无辜儿童遭受了犯罪所带来的身体与心灵的双重伤害。不仅如此,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无论是警方调查取证时询问受害人,还是法庭审理时受害人出庭质证,每一个环节都极易造成对儿童的“二次伤害”。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滞后,以及缺乏对性侵害受害儿童的关爱保护意识,故无针对儿童作证保护的专门性规定,有关程序设计和安排也都笼统的包含在对成年人的规定当中,没有认识到儿童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需求的弱势群体,儿童理应受到格外的关照,如何设计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作证程序,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是我们刑事司法应当关注的重点,也是本论文意义之所在。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对性侵害受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对儿童性侵害作了界定,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现状和特点,最后说明这类特殊群体的现实处境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他们亟需受到刑事程序的专门保护,这不仅是由儿童身心发育的特殊性所决定,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对性侵害受害儿童作证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方面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当,造成受害儿童不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照顾,反而遭遇“二次伤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各方面主体的关注度不够,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和专业素质欠缺。第三章探讨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域外国家是如何在作证程序中保护性侵害儿童受害人的。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保护模式的横向比较和总结,期望从中有所借鉴和学习。第四章提出了三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性侵害受害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迅速、及时原则,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延伸保护原则。第五章是对完善性侵害受害儿童作证保护机制的构想,分为审前、审理和审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其中审前主要是指侦查阶段,在取证过程中对儿童受害人的询问应当遵循一系列规则;审理阶段则当以不出庭质证为原则,以出庭质证为例外,且在例外情形下,受害儿童出庭接受质证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将伤害降低到最小化;审后阶段的保护主要是设立跟踪服务制度,以期实现对受害儿童权利保护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