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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指依法律规定,国家对一定年龄阶段的儿童所实施的一定年限或范围的普通学校教育。它发端于16世纪的欧洲,成熟于20世纪。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范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将受教育者视为权利主体,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视为义务主体。义务教育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具有不可或缺性,所以,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为确保每个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各义务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义务主体在义务教育中之所以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其合理性依据主要来源于义务教育对受教育者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必要性。根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各国宪法、教育法以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现代义务教育制度中的各义务主体在义务教育中承担着不同层次的义务。其中,国家以及作为国家功能延伸的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最主要义务主体,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而社会和家长则承担着非常次要的义务。因为义务主体能否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与义务教育能否健康发展正相关,所以,为有效的督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使每个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到并且高质量的享受到义务教育——这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我们有必要为义务教育确立一些基本原则,以督导义务主体履行好自身义务。根据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理论成果,把“国家最高义务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为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仅是适宜的,并且必要的。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领域中,义务主体尤其是国家和政府违背义务的情况比较严重,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辍学率居高不下、教育歧视屡见不鲜、教育均衡日趋恶化以及教育质量停滞不前。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体系、建立学校的绩效考评制度以及加强对权利主体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