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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这一年在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上是非常有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我国实行了三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被宣布结束,二孩政策已经完全放开。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关注失独老人这个群体,失独老人是为了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牺牲自己的生育权,选择只生育一个子女,本身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由于不可预测的疾病和意外,唯一的孩子死亡,孤苦无依的他们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大多数家庭形成以独生子女为核心的结构,当独生子女意外去世,失独老人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全面二孩的政策并不能解决失独老人的问题,这个群体还是在不断的增加。失独老人不仅生活艰难,无人赡养,而且其权利在相关法律政策上没有明确的保障。我国很多法律对失独老人这个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失独老人的保护政策比较模糊,或者救助力度比较弱。所以,失独老人的保障,要依靠国家公权力,由国家从立法层面建立起一系列保护失独老人的法律制度,明确政策的实行,解决操作困难的问题,同时也要有相配套的各种制度,相互结合以解决失独老人的生活困境。本文主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辅之以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计划生育的背景,探讨对失独老人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的保护的紧迫性,研究失独老人的各种困境,寻找能够解决失独老人现实问题的对策。本文从失独老人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失独老人产生的背景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不足。并且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失独老人在生活、精神等各方面的现状,从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失独老人在法律和各个制度保障的不足,提出应当从法律规定、养老保障制度、监护制度、收养制度以及精神关怀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和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完善失独老人的立法方面,主要是明确失独老人的特殊身份,向失独老人发放长期和一次性的补助金,关注失独老人的精神生活,以及扩大继承人范围,保障失独老人的赡养和财产权益。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国家制定起一个基本的养老保险法,辅之补充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养老模式的多样性,使失独老人老有所依。在监护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意定监护相结合;收养上保障失独老人的权益,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结合试收养制度,解决失独老人收养难题和养老困境。最后构建精神关怀体系,关注失独老人的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