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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住房分配制度的货币化和商品化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行政立法成为一项重要课题。由于房地产事业涉及到鼓励房地产投资、规范房地产市场、确保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房地产行政立法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本文以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分析了行政立法的民本思想,系统地论述了以民为本做好房地产行政立法工作的原则与政策措施。这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房地产行政立法工作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以民为本与房地产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律规范,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政立法过程就是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公共权力本质上是公民赋予的。因此,制定公共政策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行政立法也应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行政立法应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积极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权益。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就是人民群众<WP=54>的支持和拥护。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行政立法工作的指针。行政立法工作是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化的过程,无疑应以民为本。房地产行政立法,更应以民为本,切实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房地产业是基础性、先导性和高附加值产业,对国民经济起着支柱性作用,为老百姓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住房商品化和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了住宅投资和住宅建设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了房地产业的恢复和发展。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住房私有化程度日益提高。因此,坚持以民为本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行政立法工作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房地产行政立法应坚持以民为本原则 以民为本是行政立法的原则基础。首先,在我国的房地产行政立法工作中,要贯彻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等民本主义行政理念。正确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关系。要多作服务性规定,少作审查性规定。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公开性,明确规定相对人应提交的法定要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获取行政信息的途径、申请行政救济的渠道,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其次,要确保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行政立法要以党的<WP=55>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行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体现、推动、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三,要坚持公正与法治原则。实现立法公正是行政立法法治化过程中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难以实现社会公正,就会损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立法应确立能够有效发挥法律规范引导功能的相应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应增强针对性、前瞻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立法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起来。房地产行政立法建设的基本对策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立法工作相对于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明显滞后,无法满足社会实际需要。现行房地产立法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满足房地产业实际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房地产行政立法也存在法律操作性不强、法律的适度超前性不足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鉴于我国房地产立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加强我国房地产行政立法建设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建立房地产行政立法公示制度。为确保房地产行政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房地产法规、规章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度。人民群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WP=56>和网站留言等方式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经由专家的论证决定取舍。其次,要完善房地产行政立法草案的听证制度。听证会应成为房地产行政立法过程的必要程序。为了保障听证会成为传递民意的有效渠道,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听证过程也应有足够的公开透明程度,信息反馈渠道、听证结果均应公开。为了使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考虑建立立法听证员制度。在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社会各阶层中征集立法听证员。为了保证立法听证员的客观公正,确实为民说话,应建立立法听证员非因违法犯罪和重大过错不得辞退制度。第三,加强房地产行政立法的调研工作。要认真编制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行政立法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需要,提高行政立法计划的针对性、实用性,逐步建立和实行行政立法责任制,建立专家论证的意见如不采纳应充分说明理由制度。 政府可考虑设立行政法制研究中心。立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