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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因其具有高需求性、高增长性、高附加值的特点,被誉为21世纪最具商业价值和文化内涵的朝阳产业。
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创阶段,它的发展速度虽然很快、规模也很大,但是与那些已经把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在种种不尽人意当中,没有针对文化产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问题的关键。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外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以及对中外文化产业领域内个案的调研,发现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立法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如立法涵盖面窄、立法缺位、陈旧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等。另外,针对文化产业,我国制定的多为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这种较低的立法阶位严重影响了法律应当具有也是必须具有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法可依或者钻法律空子现象的产生。与国外先进的文化产业制度相比,我国对文化产业的准入制度规定不明确,在税负上的分配不尽合理,政府在管理文化产业时的功能和角色也亟需转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现行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冲突,这使得我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在理论分析和宏观论述的基础上,本文以具体、鲜活的实例研究突破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立法问题研究中抽象笼统、泛泛而论的现状,通过具有时效性的个案,详细地剖析了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给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在对中外文化产业法律体系进行现在时、多角度、国际性视野的研究过程之中,面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讨论了外国的相关解决办法,以求寻找到一条能够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取其精华,为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体系提出合理的建议,起到一个借鉴和参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