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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具有非监禁性和非机构性的特征,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具体适用,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
未成年人具有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他们生理发育迅速,个人意识逐渐增强,好奇心浓厚,喜欢模仿,但是自我约束力差,叛逆心理较强,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形成的阶段,可塑性较强,传统的刑罚体系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会显现出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例如,传统的刑罚措施会给未成年犯罪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因年少时的失足而背负沉重的压力,并且极易使未成年犯罪人产生交叉感染问题,从而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理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有着天然的优势,非刑罚处理方法能够有效地避免未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并使“标签效应”的标定效应有所减弱。
我国并无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行刑法中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已不能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第37条及第17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除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工读学校、收容教养及劳动教养等处罚手段,这些手段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与少年司法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相比,我国针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立法尚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为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次犯罪,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通过完善现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及增设新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