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10月1日,至今已34年。这三十多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均可谓突飞猛进。在遗产继承领域呈现出的问题与《继承法》立法时面对的问题,不可同日而语,诸如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等《继承法》并无明确规定的新型遗嘱大量出现。另外,因为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关系愈来愈复杂,加之人们集聚的财富明显增多,且财产结构多样,通过遗嘱来处理生前财产者愈来愈多,遗嘱继承纠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遗嘱继承”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得知,在2003年至2018年十五年间,全国范围内可查阅的关于遗嘱继承的一审判决有27845件,其中认定遗嘱无效的判决有5530件,占比19.85%。而在这5530件遗嘱无效判决中,东部沿海地区有3336件,仅上海市就有1111件。可见,认定遗嘱无效的一审判决在关于遗嘱继承的一审判决中占有近1/4,且相对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如此比重之下,其中原因值得探究。本文目的在于以东部沿海地区遗嘱无效认定的一审判决书为样本,来分析遗嘱被无效认定的原因,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纠纷”、“遗嘱继承”、“遗嘱无效”、“一审”四个关键词,对我国2016年至2018年遗嘱无效认定的判决书进行搜索,共检索出1922份判决。由于裁判文书网检索方式并非人工方式,以关键字进行检索后得到的1922份数据,包括了引用“遗嘱无效”的法律条文的情况,和当事人主张“遗嘱无效”的情况,因此经过逐份筛查,排除此1922份判决中1037份与本文实证研究主旨关系较少的判决后,得到885份遗嘱无效认定的一审判决书,该885份一审判决书为本次实证研究样本。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点。同时介绍了本文的调查背景、调查方法、调查的理论依据及内容设计、调查对象的选取情况及选取原因。第二部分将所调查的遗嘱的效力认定现状以及主要问题进行了数据汇总。第三部分是对遗嘱无效认定的原因探究:1、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导致未经过公证的后遗嘱无效;2、遗嘱见证人资格不明、范围狭窄,见证人资格缺失导致遗嘱无效;3、遗嘱形式要求太过严格;4、口头遗嘱“危急情况”的认定标准不明且无期限规定。第四部分是根据本次实证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预防遗嘱无效认定建议:明确口头遗嘱“危急情况”的认定标准且规定期限;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明确遗嘱见证人资格,扩大遗嘱见证人的范围;承认新型形式的遗嘱,规定遗嘱形式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