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不作为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但是不作为侵权行为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法,学者们对此观点不一。我国在2009年出台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在该部法律中对一些具体的特殊不作为侵权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纵观本部法律,却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该行为的一般条款,导致其行为的类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等的诸多问题尚存在着诸多困惑,而现有的规定由于适用范围上的限制,以至于不能使司法实践中的不作为侵权案件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在立法上规定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然后以一般条款为基础,具体规定与不作为侵权责任有关的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责任形态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用立法更好的指导为司法实践。与不作为侵权责任并存的是作为侵权责任,虽然在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与不作为侵权责任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它包含丰富的理论学说,如构成要件学说、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等。我们要想在立法上更好的构建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对作为侵权责任理论学说进行借鉴是必须的。
在结构安排上,将本文分为了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基础性知识。首先以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为切入点,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分类和阐述,然后通过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自己认可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通过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概念的陈述可知,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存在的必要前提。既然需要有作为义务的存在,那么就需要对该义务进行归类,因此,划分的标准不同,行为人承担的作为义务也就不尽相同。其次,任何理论的成立,都需要大量的理论学说的支持,因此,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也没有例外的情形。但是到底哪些学说能作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此笔者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进行阐述分析,进而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学说。再次,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符合构成要件的即为不作为侵权责任。通过对构成要件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三要件说”作为构成要件最合适。
第二章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不同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通过判例,将不作为侵权纳入法国民法典中,并对过错采取理性人的认定标准;德国在本国不作为犯理论的影响下,通过判例发展出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是否违反该义务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日本也通过判例提出了认定不作为
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安全关照义务,并且与法国、德国不同的是,还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注意义务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关键。
第三章首先从立法现状上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某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只解决了该领域内一些特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但是,对于该种责任的一般条款、作为义务来源有限等问题却没有涉及。其次,以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来阐述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同案不同判、法官滥用裁量权等问题。
第四章的具体内容是对上一章中存在的问题的完善。首先,在立法上,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采取“一般加具体”的立法模式,将不作为侵权责任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一般就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次,具体就是关于作为义务来源于哪些义务的阐述,并将专家或特殊关系的人之间是否负有作为义务也考虑在内;再次,通过对两法法系关于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认为相当因故关系说应作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但是毕竟案件跟案件存在不同,因此在认定时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最后,从自己不作为过失与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角度出发,认定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承担何种形态的侵权责任。以上这些完善的建议,不仅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而且还有助于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结构安排上,将本文分为了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基础性知识。首先以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为切入点,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分类和阐述,然后通过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自己认可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通过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概念的陈述可知,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存在的必要前提。既然需要有作为义务的存在,那么就需要对该义务进行归类,因此,划分的标准不同,行为人承担的作为义务也就不尽相同。其次,任何理论的成立,都需要大量的理论学说的支持,因此,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也没有例外的情形。但是到底哪些学说能作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此笔者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进行阐述分析,进而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学说。再次,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符合构成要件的即为不作为侵权责任。通过对构成要件的不同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三要件说”作为构成要件最合适。
第二章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不同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通过判例,将不作为侵权纳入法国民法典中,并对过错采取理性人的认定标准;德国在本国不作为犯理论的影响下,通过判例发展出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是否违反该义务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日本也通过判例提出了认定不作为
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安全关照义务,并且与法国、德国不同的是,还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注意义务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关键。
第三章首先从立法现状上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某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只解决了该领域内一些特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但是,对于该种责任的一般条款、作为义务来源有限等问题却没有涉及。其次,以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来阐述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同案不同判、法官滥用裁量权等问题。
第四章的具体内容是对上一章中存在的问题的完善。首先,在立法上,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采取“一般加具体”的立法模式,将不作为侵权责任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一般就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次,具体就是关于作为义务来源于哪些义务的阐述,并将专家或特殊关系的人之间是否负有作为义务也考虑在内;再次,通过对两法法系关于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认为相当因故关系说应作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但是毕竟案件跟案件存在不同,因此在认定时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最后,从自己不作为过失与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角度出发,认定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承担何种形态的侵权责任。以上这些完善的建议,不仅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而且还有助于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