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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城市住宅业政府管制这一主题展开系统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在建立并完善城市住宅市场的同时,不要忽略了我国城市住宅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城市住宅业的特殊性,政府应善于运用有效的管制手段,消除城市住宅市场的缺陷,促进城市住宅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全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一、基础理论部分,重点论述了城市住宅业政府管制的基础、内容与方式,并主要以我国为例论述了城市住宅业政府管制的效果;
二、实证分析部分,首先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住宅业政府管制的生成,其次介绍了我国住宅业政府管制的现状和香港住宅业政府管制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我国城市住宅市场和住宅业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香港地区的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三、对策建议部分,即针对我国城市住宅业政府管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与改进的建议。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针对中国当前的住宅业,以住宅业的国家管理制度和住宅业利益主体博弈为视角,在充分吸取有关房地产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等理论的基础上,围绕着城市住宅业的政府管制这一主题,开展规范性和实证性的研究。具体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图表、公式法、比较法、调查问卷的方法、案例分析法等。
通过研究与分析,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结论:在尊重市场经济体制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上,应灵活运用政府管制的方法消除市场失灵。虽然我国的住宅业早已进入了市场化改革中,但是我国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在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环境下,我国住宅市场存在失灵,住宅业处于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失灵双重失灵的状态中,应当依据法律对住宅市场的失灵进行管制;从资产专用性角度看,政府管制具有一定的“地域专用性”,不具有完全可移植性。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成功的政府管制案例在另外一个国家并不一定适合。对于住宅业而言,由于西方很多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比如《住宅法》,不需要政府过多的干预,而在我国则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制度背景、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于我国的住宅业而言,在很长的时期内,仍然需要政府的干预;基于博弈的角度,提出了城市住宅业政府管制的生成是基于开发商与政府、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其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从而说明了管制的过程是多方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而管制制度的形成则是多方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根据管制经济学原理,提出了采用了成本收益法来定性分析住宅业政府管制效果。住宅业政府管制的成本主要包括政府承担的成本、开发商、消费者以及其他利益集团承担的成本、住宅业政府管制的影响以及机会成本;住宅业政府管制的收益主要从住宅市场的运行效率、社会公平、社会安定以及城市住宅环境等几个方面描述的。通过对成本收益的比较对住宅业政府管制效果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