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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它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程序规范不足,对其合法性审查也尚无具体、有效的规范,造成了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情况比较严重。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了大量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大侵害了行政相当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发规范性文件时应确保其内容合法。应该说,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最基本要求。这里的“合法性”,应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在审查主体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五个部门,这些主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文中,为了使文章更具有可读性,特别是使规范性文件违法这一现象表现得更加具体、易懂,笔者在文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并对违法现象进行了分类,在每一个类别中列举了数个案例,使读者对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有一个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文章分为六个部分,首先从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入手,比较了规范性文件的广义与狭义概念,将规范性文件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述了其特征和作用。随后,文章将合法性审查内容分为形式的合法、程序的合法和实质内容的合法三个方面。文章的第三个部分,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及审查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贯穿于文件制发、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每一个环节,从广义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中附带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应包括在内。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违法分为主体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尽管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每一案例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不尽相同,但究其产生这些违法现象的原因却大致相同,在第五部分笔者对其共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产生违法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地并对规范合法性审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