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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国际经济运行来看,国际金融市场当前处于平稳运行态势,未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此时需关注金融市场内部的一些乱象。在金融市场内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重点之一,其二者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因此也引发了很多纠纷,现在大量金融消费争议的出现大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形成了司法诉讼主导的一元化局面,这种形势不利于金融消费争议的高效便捷解决,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亟需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涉及范围较广,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为了更细致的研究,本文主要对金融业中的银行业金融消费争议进行研究。围绕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这一主体,分析金融消费争议的各类解决程序,通过对诉讼方式和非诉方式进行比较,并且基于金融消费争议的特点,推崇采用非诉方式来解决金融消费争议更具有优势和价值。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方式有四种: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解决,这种方式中由于金融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受到外部的严格监督造成对争议处理规则的执行不到位问题;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解决,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重审慎监管而轻行为监管,导致金融监管机构未足够重视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民间组织调解解决,新建立的专门解决金融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运行规则还在探索阶段,根据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距离达到该种方式对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预期效果还相差甚远;仲裁委仲裁解决,仲裁这种方式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仲裁费用较高,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直接将仲裁排除,在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中仲裁方式并未被充分利用。
从比较法研究视角,本文考察了域外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制度较为成熟国家的情况,其制度主要是重视金融监管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还有其金融消费争议重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消费争议调解规则。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的建议。首先应当从顶层设计将金融监管制度优化为新“一委一行两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监管机构才会重视并且积极参与到争议的非诉解决过程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提升至法律这一效力层级,为金融消费争议非诉处理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其次应对金融消费争议各非诉解决方式的具体规则进行健全和优化,改进内部投诉处理规则并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以监督金融机构内部处理争议这种方式;统一第三方调解组织,借鉴国外经验对调解工作规则进行完善;优化仲裁规则以分流大额、复杂金融消费争议;整合联动各争议解决方式,以此构建完整的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体系。
由于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涉及范围较广,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为了更细致的研究,本文主要对金融业中的银行业金融消费争议进行研究。围绕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这一主体,分析金融消费争议的各类解决程序,通过对诉讼方式和非诉方式进行比较,并且基于金融消费争议的特点,推崇采用非诉方式来解决金融消费争议更具有优势和价值。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方式有四种:向金融机构内部投诉解决,这种方式中由于金融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受到外部的严格监督造成对争议处理规则的执行不到位问题;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解决,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重审慎监管而轻行为监管,导致金融监管机构未足够重视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民间组织调解解决,新建立的专门解决金融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运行规则还在探索阶段,根据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距离达到该种方式对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预期效果还相差甚远;仲裁委仲裁解决,仲裁这种方式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仲裁费用较高,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直接将仲裁排除,在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中仲裁方式并未被充分利用。
从比较法研究视角,本文考察了域外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制度较为成熟国家的情况,其制度主要是重视金融监管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还有其金融消费争议重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消费争议调解规则。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的建议。首先应当从顶层设计将金融监管制度优化为新“一委一行两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监管机构才会重视并且积极参与到争议的非诉解决过程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提升至法律这一效力层级,为金融消费争议非诉处理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其次应对金融消费争议各非诉解决方式的具体规则进行健全和优化,改进内部投诉处理规则并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以监督金融机构内部处理争议这种方式;统一第三方调解组织,借鉴国外经验对调解工作规则进行完善;优化仲裁规则以分流大额、复杂金融消费争议;整合联动各争议解决方式,以此构建完整的金融消费争议非诉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