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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引言中介绍了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指出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旨在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其发展状况。重点论述了其在两大法系的具体演变与发展,并将其与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是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内容。重点论述了“诚信原则说”之所以成为情事变更原则之理论依据的原因。在本部分,还具体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效力和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三部分对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是对情事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未来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化的展望,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回顾了我国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历史;其次,分析了新《合同法》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再次,指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所产生的问题,最后重点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效力及其程序,并指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公平。
本文在结语部分重申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必要在目前制定《民法典》以及日后修订《合同法》时将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