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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这是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14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可见近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河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其农业的发展不仅对河南省经济的发展更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农业作为一种弱质性产业,其发展需要大量的金融资本的支持,而我国现阶段农民一直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近年来也在不断进行着商业化改制,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面临着支持“三农”的政策性要求,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股东对利润的追求,农村信用社改制后经营绩效提升的同时却面临着是否继续走支农道路、是否继续开展支农业务的抉择,这引发了学术界对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能否继续开展支农业务的探讨。因此,研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后是否存在着一条通过其支农业务的发展的实现其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对今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农村信用社发展支农业务是其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首先,开展支农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生存的基础,农村信用社产生于农村、服务于农村,其发展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其次,城市金融机构已比较丰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都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脱离农村进入城市开展业务难度很大。第三,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且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强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这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发展契机。而支农业务作为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的同时也能够真正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即在理论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存在着一条通过发展支农业务使自身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该道路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内部条件要求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水平达到一定的层次,外部条件要求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其后,在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径进行探究时,发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13年前的发展基本可以满足通过开展支农业务实现其自身的发展,但是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2013年以前,国家财政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较多,财政对涉农贷款贴息使得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2013年后,政策性补贴相应减少,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目前开展支农业务的状况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最后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支农业务的发展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