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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拥有九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可以说,只有了解了中国的农村,才能了解中国;只有解决了农村的现实问题,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之下,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关键。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就必须要在我国的农村进行一场彻底而又持久的现代化改革,而其中又以政治的现代化改革为主要内容。政治的现代化改革以民主政治的参与和扩大为重要标志。在传统的社会中,政治和民主的参与往往只和少数的社会精英有关,而在现代化国家,农民开始介入国家政治成为政治参与和扩大的一个转折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三条途径。作为社会公权力之一的村民自治权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力量,而村民自治正是这三条途径的重要表现形式。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在农村实施的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于1982年被《宪法》所确立。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过十一年的实践,在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之后,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去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建立和扩大及限制国家权力蜕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自确立以来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的边缘,极少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被滥用,组织内成员的合法权益亦得不到行之有效的保障。本文将村民自治权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对村民自治权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总结了村民自治权异化的种种现象及对其进行公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最后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了规制途径。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村民自治权公法规制概述。从法理的层面分析了权力、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内涵与关系,并对村民自治权的概念、渊源、理论基础等进行了剖析,同时分析了对村民自治权进行公法规制的理论依据。第二章:村民自治权公法规制的缘由。从宪政的层面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村民自治权出现的自身的异化、外部的不当干涉、诉讼的限制等困境。第三章:村民自治权公法规制的路径。提出了构建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两条村民自治权公法规制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