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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从古到今就有的,它是私有制形式下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得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那么相应地继承的范围也有所变化。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谚语,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司制度也在不断更新,从而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在新的公司制度中就产生了一种新的财产形态,称之为股权。所以本文就是以股权的持有人(股东)最终会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导致的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股权继承的现实意义在于股权继承不仅包含了《继承法》的内容,同时又体现了民法中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它是《公司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对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协调股权继承与公司人合性的关系,从而完善《公司法》的实体法内容。本文首先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基本理论。在这部分中,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及本质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股权性质的学说,包括了四种学说,还对四种学说进行了评述;其次,接着对股权继承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是可以继承的;最后,分析了公司的人合性并不会影响股权的继承。接下来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与实践。首先,简要介绍了一下两大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与实践;最后,介绍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之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与实践,认为,从05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由于没有具体而规范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导,在股权归属的最终判定上,往往最终取决于审理法院的利益侧重。因此可以说在05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极不规范的,这既不利于维护继承人、被继承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然后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进行了评述。首先,介绍了股权继承基本原则的确立;其次,意思自治在股权继承中的体现,认为继承人是否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更好地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同时也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最后,对现行《公司法》第76条的评述与完善,认为股权继承问题在现行公司法中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是该条仍然也很多不妥之处。从股权继承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来说,这条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在文章最后,从公司法的层面来规范股权继承的实体法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建议。本文全面分析了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规定的诸多不妥,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建议。旨在不仅保护了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而且也维持了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公司陷入僵局,更好地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