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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政府干预对债务融资的影响以及政府干预债务融资的经济后果。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两方面的研究逐渐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重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这两方面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它们之间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将这种因果关系置身于所存在的制度环境差异,才能得到比较统一、完整的结论。由于银行贷款是当前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债务融资渠道,所以本文对债务融资的研究主要针对银行贷款这部分内容。
在回顾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财政分权改革、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基础上,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于预差别。由于政府层级导致政府干预不同,因此政府干预对债务融资的影响也存在区别。银行贷款的性质差异(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也将使政府干预产生不同影响结果。
债务融资对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然而,在政府干预下这种公司治理效应是否仍然存在值得进一步研究。由于银行贷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受到政府干预的影响结果不同,因此银行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债务治理效应相应存在区别。此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借新还旧”和“短债长用”问题,如果不能把这些情况厘清,无论对政府干预上市公司银行贷款还是银行贷款的债务治理都无法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采用增量银行贷款指标来解决这个问题。
具体来说,本文以我国2000—2004年期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以中央政府控股、地方政府控股(按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类型确定)以及政府干预强度衡量政府影响,分析政府干预银行贷款的结果及其经济后果。因此,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对政府干预上市公司银行贷款的研究分成政府级别的干预差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性质银行贷款的干预差异(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以及政府干预结果差异、增量与存量银行贷款差异产生的不同经济后果,这是本文主要研究方法创新。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资源的干预动机和强度完全不同,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干预强度最大,中央政府相对而言较弱。政府干预银行贷款的结果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短期借款基本没影响;中央政府对长期借款干预较少,地方政府主要对长期借款进行干预。从政府干预与短期借款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银行对短期借款的发放具备较高的自主权,银行改革使其自身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规避能力,银行并非在政府干预下无能为力。以上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对上市公司银行贷款进行选择性干预,这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创新之一。
本文对政府干预债务融资的经济后果也进行了分析。对于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本文进一步将银行贷款分成存量银行贷款和增量银行贷款两种情况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存量银行贷款对于上市公司基本不存在公司治理效应,这主要是因为存量贷款既包括以前年度的沉淀贷款,也包括最近年度新增贷款。以前年度的沉淀贷款对于企业的约束力比较薄弱,新增贷款的约束力可能被以前年度比例较大的沉淀贷款负面效应所掩盖,所以存量银行贷款基本不能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增量银行贷款表明企业最近年度的新增贷款,但是新增银行贷款对企业是否都有约束力,在政府干预下是否都能加强公司治理效应,这些是许多研究所没有涉及的内容。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增量长期借款由于政府干预和预算软约束,对企业基本没有约束力;由于银行对短期借款的发放具备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增量短期借款对企业的约束力最强,对企业的公司治理效应非常明显。因此,政府干预债务融资的经济后果不尽相同。综合以上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对债务融资影响越强,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越弱。这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创新之二。
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过程中,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是转轨经济的主题之一。本文的研究开创了债务融资研究的新视角,为理解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的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提供了经验支持,也将有助于对政府与银行信贷市场关系的研究补充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