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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品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此而引发的遗失人、拾得人、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拾得遗失物制度都予以相当关注。我国历来重视对拾得遗失物引起的社会关系的规范。1986年《民法通则》中便有专门规定,但失之粗陋,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调整实际生活中的遗失物关系。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用6个条文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遗失物法律关系,比之《民法通则》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仍有缺漏和值得商榷之处,尤其是其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尚欠合理、明确和具体。明确物权归属,定纷止争是我国物权法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也是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分析探讨,意图对我国遗失物法律制度的贯彻和完善有所裨益。写作思路从当前理论界对《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规定的置疑和理解分歧入手,分遗失物未被转让和遗失物已被转让两种情况,对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采用了比较法、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与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力图厘清我国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了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规定的置疑以及理解分歧,明确了本文所要探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论证了遗失物未被转让时其所有权的归属。论文提出并分析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的合理性,再在此基础上探讨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并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探讨遗失物已被转让时其所有权的归属。论文从理论界对现行立法的理解分歧入手,从制度实然的角度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层层解读,在此基础之上又从理论应然的角度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