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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主义法学强调人的权利、保障人的自由、促成人的解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其有关司法公正的学说既涉及司法公正的定位、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包括司法独立、法院制度、司法民主等具体制度的建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司法不仅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同时还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职能。革命导师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类型来加以对待,是与公众打交道同时又维护着共同社会秩序的权力形式。司法解决的纠纷是社会纠纷的特殊类型,司法所担负的职责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律程序之中外,还负有适用法律、发展法律的社会职能。这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院也就承担着更为广泛的社会职责。法律不再是血淋淋的惩罚、强制,而是以人道主义为本,通过社会谴责的介入,来保证行为人内部自律与外部强制的结合,最终消灭惩罚这一手段。同时,司法是法治实现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不仅法治的核心内容即在于法律的实际适用与严格遵守,更为关键的,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把司法权对其他类型权力的制约上升到宪政体制的基本要件。在他们的著作中,将法院、法官作为实行法治的基本载体,同时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广泛制约,以图通过权力分工与权力制约的宪政架构,保障国家权力合理有序的运作,从而最终维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公正”是良性社会的基本标准,司法公正更是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的出发点。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公正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正当关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并且公正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在司法公正的具体定位上,革命导师将“实质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司法公正受制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司法本身是为执行法律而存在,司法本身是否能实现公正,主要的就是取决于司法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否公正。因而,对于司法公正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