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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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资源的过渡消耗和急剧短缺使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球盛行。伴随着生态文明理念出现的是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彻底觉醒。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环境的重视力度,但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扭转,生态破坏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国家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采取了各种举措。在国家形势影响下,甘肃省也在积极加强本省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以生态文明观为核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努力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建设的改造,不断改善和优化人、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将追求和创造生态文明的成果融入社会建设中的实践活动。法律具有指引、强制、教育作用,它可以引导生态文明的建设方向,培养人们的生态意识,强制地方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然而,甘肃省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除了遵循国家法律和地方已有的法规外,并没有制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尽管甘肃省在资源、环境等方面颁布了一些地方法规,也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活动,但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的缺失、环境执法不严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的淡薄,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国内其它地区如贵州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地区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重视地方环境教育以及建立绿色政绩考核体系等方面都值得甘肃省借鉴。基于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国内其它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经验的借鉴,甘肃省应当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制度建设、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教育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制度等方面实现法律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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