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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由来已久,从经济价值、科学价值、观赏价值、药用价值等方方面面来说,人类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利用已经形成产业形式。这些产业也大量消耗着我国的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一些动物甚至走向灭绝。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慢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体系庞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源的有限性也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暂时并不能完全禁止野生动物的利用。那么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而非滥用就成为笔者关心的要点。因此笔者欲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完善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十九大报告对其更加重视,我国政府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滥用问题表现出了足够的重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随之于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三种制度: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立法研究。笔者先从野生动物的定义出发,探究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然后根据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应用来讨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限度关系,得出保护的必要性与利用的不可或缺性,根据二者关系提出合理利用的界限范围。而后介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现状,利用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法条进行分析解释,及对现实案例进行研究探讨,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问题。包括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这三种制度的立法缺陷。之后根据新西兰、美国及欧洲各国在猎捕制度的规范体系,韩国在人工繁育方面的进步成就,澳大利亚对专用标识制度的限制利用等有助于我国的立法经验对上述三种制度提出立法上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完善后将更大程度打击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滥用的违法者,有利于实现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