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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该制度从罗马法上的旁氏规则发展而来,改变了要么全赔、要么不赔的不合理责任分担,能够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谋求公平。本文通过对过失相抵制度合理性基础的分析入手,主要讨论了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主体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试图进一步明确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本文对于过失相抵制度的论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过失相抵制度的概述,对过失相抵概念和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述,在学说通常认为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理论基础之外,笔者通过对违法性相抵、非难可能性相抵、部分因果关系学说和可归责性相抵这几种学说观点进行分析,试图从更加微观的角度讨论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以期能为实践中的具体制度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第二部分是对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受害人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受害人不当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受害人具有过错能力这四方面。笔者从对称性结构出发,比较过失相抵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似与不同,重点对于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标准进行分析,以期对过失相抵的具体适用有指导意义,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是对过失相抵的主体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了监护人和雇员此类与受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能否视为受害人的过错、直接受害人的过错能否视为间接受害人的过错从而适用过失相抵制度。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然而在判决上常常过于笼统草率,这需要理论发挥填补漏洞的功能,进行类型化探讨,为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笔者分析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与雇员和雇主两种关系本质上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解决路径。第四部分是对过失相抵与责任分担进行论述,过失相抵成立之后,如何分配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尤为重要,这一适用是公平价值的具体体现,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之上,也需要相对明确的操作标准。笔者通过对比较过错、比较原因力、综合考虑这三种不同模式的分析,提出了针对不同情形进行了分别侧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