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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这个古老的制度,在现代经济社会焕发出蓬勃生机,以其简捷高效、方便灵活、费用低廉的优势,在经济生活中成为越来越常用的担保方式。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而现实中存在巨大的制度需求,因此,加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研究,尽快完善现行法上所有权保留制度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厘清所有权保留的历史发展脉络,综合考虑所有权保留独特的制度结构,并结合我国的客观现实和法律传统,提出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部分由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嬗变、所有权保留制度理论解析、所有权保留制度解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权利结构:冲突与平衡、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想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嬗变。所有权保留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早期罗马法上起源,《十二铜表法》即有记载:“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各自不同的命运,在判例、学说的推动下和制定法的确认下,所有权保留制度渐成体系。与传统担保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经济和传统担保方式的局限性是所有权保留产生和发展的两个主要原因。因其具有担保功能、融资功能,且是一种灵活高效的避险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表现出异常的活力。所有权保留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归属主义的窠臼,着重凸显物的效用价值,贯行意思自治理念,在资源短缺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彰显出独特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理论解析。所有权保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先行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然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各国诸种学说形成所有权构成和担保权构成两大分野,在这些学说的冲突和碰撞中,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所有权保留的内在作由表及里的解析,论证了所有权保留从本质上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在本质上为担保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勃兴更在于其制度设计的缜密,而后本文从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所有权弹力性原理、附条件行为理论三个方面相结合,论述了所有权保留外在的作用机理。第三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解构。尽管我国未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合理性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应当及于动产和不动产。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定宜采书面形式予以明示;原则上所有权保留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之一部应于合同成立时同时达成;特殊情形下,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当事人也可以补充设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着眼于我国的立法选择,本文剖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内部法律关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于出卖人只为担保目的,标的物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并对标的物承担保管义务;当事人可依债权合意约定对标的物处分的限制事项,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终极处分权,即法律上的处分权;如若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有利于买卖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第四部分所有权保留的权利结构:冲突与平衡。期待权和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巧妙设计的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对抗机制。本文从独立权利要素、语义构词学、权利要件完备性以及权利状态四个层面阐述了期待权的一般概念。对于“德国法学上讨论最多的问题”——买受人的期待权问题,通过对诸种学说的评析,得出结论性的见解,即买受人期待权是所有权的先期阶段,正处于向所有权发展的过程中,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地位。而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构建是所有权保留发挥担保作用的关键之所在,本文结合立法价值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取回权的行使效力在于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此外,取回权行使条件和程序、取回权与违约求偿权发生聚合、以及当事人破产时取回权的效力从更为具体的环节展现了取回权的作用机理,这些都是构建完整取回权制度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五部分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想。立法的基础不是抽象的理论思维,法律必须与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紧密联系才有存在的价值。前述几部分对所有权保留的历史清理、理论解析以及制度解构,最终须落脚在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构建上才有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欠缺、规定笼统、制度欠圆满、操作性差,与现实中巨大的制度需求形成极大的反差。基于此种立法现状,本文从立法思路上提出对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想,仍宜在合同法框架内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以具体规定弥补基本法律规定的缺漏;同时在具体制度构架上对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提出几点思考。凡此种种,以期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