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日益凸显,刑法理论关于出罪的探讨也更加深入,尤其对于阻却违法,作为一种消极的犯罪判断也更加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在大陆法系的刑法中,不仅存在法典中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存在大量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这些超法规事由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规定,而且其本身是一个封闭或是开放的体系也没有定论。本文基于对刑罚“残酷性”的认识,对刑法机能“有限性”的理解,对被告人“弱势”的同情,选取阻却违法根据进行研究,以寻求一个更加广阔合理的阻却违法事由体系。本文采用体系研究和问题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阻却违法的根据进行探究,首先循着阻却违法在犯罪论中的概念、地位的探讨,发现阻却违法根据探讨的司法层面,从阻却违法与其他相关的刑事可罚性概念的比较中,分析基本的原理,保证所有与刑事可罚性的评价有关的重要问题都得到真正审查。其次,将理论中阻却违法的相关根据与违法性本质的探讨进行契合性探讨,最终从结构上确立双层体系,即准入与检验相结合的体系,准入根据是作为前提以保证“正”的方向,也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类型化的标准,具体原理包括自由和正义引导下的自保原理、自由处分原理,正的确认以及正的推进;准入根据以社会相当性作为基础衍生出比例原理以及常规原理等,对阻却违法事由进行具体微观“当”的判断;只有同时符合了准入根据和检验根据的要求,才能认定某一事由为阻却违法事由。这一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将更多的合理化事由纳入刑法的检验,避免“合理不合法”的尴尬,不仅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