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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争伴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一直存在着。随着公共利益本位论与个人利益本位论两者的逐渐融合,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已经成为了许多国家的现实选择。
而程序所具有的反思性、交涉性、沟通性、参与性和包容性,显示了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程序自身具有的独立价值及其对于行政法的重要意义使得行政程序在各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都备受青睐。一方面,行政程序允许相对方参与行政过程并为这种参与创造了有效的制度条件,通过相对方的参与促使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创设了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互动和制衡,进而有效地排除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恣意和无常;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善于将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处理,从而打破了人们的认识论僵局。正基于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图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探讨实现行政法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制度目标。
本文通过对整个行政法历史变迁过程的纵向梳理以及行政法自身的利益基础和制度目标的分析,基于对行政程序功能的把握之上,得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机制的设计,来实现行政法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目标的结论。通过对国外行政程序的比较,对利益衡量模式以及比例原则的分析,为在我国行政程序中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提供有益的视角;并且根据我国平衡论学者的最新著述,通过行政程序构建出一个让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自由博弈的空间,并且通过博弈而达至合意,从而最终实现公益与私益平衡的目标。
之所以选择该论题,是因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一直伴随着行政权的行使而存在,并且由于行政国家的出现,该利益冲突更加凸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涉及公益与私益冲突的案例屡屡发生。因此,怎样解决两者的平衡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重大课题。但是,目前有关该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功能定位抑或是价值目标之上,很少有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探讨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因此,该论题的选择便具有了现实意义以及具有一定的探索作用。
本文主要通过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放置于动态的行政过程与行政程序之中进行研究,并且运用了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来将其与法学相结合,探讨用行政程序来设计构建一个以博弈为核心的平衡体系,通过博弈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运用了纵向的、历史的方法,得出现代行政法应该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目标的结论,并且采用了横向的与国外的行政程序进行比较的途径,借鉴利益衡量模式与比例原则,为在我国在行政程序中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提供了有益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