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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以下简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是推进农村各项事业改革的基础性问题,也是事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的重大问题。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实践(包括立法、政策及司法)还是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其资格的认定标准混乱,司法救济不畅通是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中最为突出的两大难题。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在特定区域形成人与人之间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因此,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也要符合这一权益分配的目的。由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共同生产生活理念、开放性理念和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理念。在此基础上,坚持共同生产生活标准和贡献标准相结合,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形成裁判规范,作为指导成员资格认定司法裁判活动的一般性规范。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前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关法律依据欠缺,权利人的诉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允许权利人以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保障其权利得到司法救济。首先,应当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确立为一个独立的“诉”,即可诉性。其次,要将其纳入民事诉讼中去,设立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这一独立民事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最后,应当确立有限司法救济理念。在处理与自治权关系时,应当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在尊重集体自治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对集体自治下的认定标准或约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对于其中的接纳新成员的规则加以承认,对于剥夺成员资格的规则应当审慎对待,若此类规则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范,应当否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