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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和发展是一个十分悠久漫长的历史过程。相对而言,域名的保护则在最近二十年才开始。最早的一部国际规定是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1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商标域名冲突变得不可忽视,且冲突类型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探讨我国的现行立法是否足以平衡商标与域名的利益。如果答案否定,我国能否借鉴他国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完善自身法律机制?由于美国引领着互联网的发展,最先遇到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而且它对处理此类案件已有较成熟的立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笔者将把美国作参照。为对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将详述商标域名冲突的原因及主要的表现形式。它们二者间的冲突原因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商标与域名内在属性上的差异;二是商标与域名的法律保护界限模糊;三是域名注册于审查程序上的缺陷。商标与域名冲突形式分两大类。第一类是域名侵害商标权,比如以盈利为目的的“传统型”域名抢注、“非盈利性”的域名抢注、及多个商标权人对同一域名的争夺。第二大类为商标侵害域名的合法利益,比如域名反向抢夺、商标无偿使用域名声誉。通过这种分类形式,本文旨在呈现当今商标与域名冲突愈演愈烈的趋势,冲突形式较之以前更为复杂,为之后讨论我国当前域名法律机制能否应对这些多元化冲突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讲述美国在处理前述商标与域名冲突时采取何种法律,且是如何适用的。美国域名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主要涵盖三种法律: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1999年《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本部分在详述这三种法律如何解决此冲突之后,将分析美国法律适用中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为后面讨论我国能否或者如何借鉴美国法律创造前提。第三部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首先,本部分将较详论述我国在处理商标域名冲突时采取的法律解决机制,和适用方式。我国处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纠纷时,是以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域名司法解释”)作指导,适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在处理商标域名冲突时所适用的法律解决机制中的问题,从而证明我国有必要进行特殊立法。最后,结合美国处理此类冲突时法律适用的优缺之处,分析我国在立法时如何取之以长、避之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