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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研究,探讨乡约行政组织化给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推行、组织、职能及其与官府和地方社会的关系带来的影响,总结清代乡约行政组织化的规律和经验教训。 清代官办乡约在北方的推广是从华北和陕甘的汉族地区向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逐步发展的。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推行有两个特点:一是清朝能够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在北方推广官办乡约。二是由于清廷和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官办乡约在北方大多数地区和许多少数民族中得到普及,这是中国乡约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盛况。 清朝设置乡约的初始目的虽然是推行教化,但在老人制度消亡、里甲制度没落和保甲制度衰变的情况下,适应强化州县行政需要的行政组织化乡约,得到了地方官的提倡,从而使乡约在北方地区的推广获得了新的动力。清廷之所以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乡约,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乡约来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和对边疆地区的管理。 清代华北和陕甘汉族地区的官办乡约推广较早,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主要负责教化到主要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转变。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官办乡约的推广相对较晚,这里的乡约一直以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为主。因而华北和陕甘地区的教化型乡约的推行经历了曲折和反复,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乡约却能够得到大的发展,其普及程度丝毫不亚于华北和陕甘地区的汉族乡约。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由传统教化型乡约向行政组织型乡约的转化,引起北方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的重新整合。 虽然清代乡约主事的设置仍然各地不同,乡约主事之间的分工各地也难以划一,但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长以外直接为讲约服务的其他乡约主事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只设首事成为行政组织化乡约的普遍特征。 尽管清代确有一些州县官府曾给乡约各主事一定津贴,但总的来看,官府给乡约主事颁发津贴的政策普遍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乡约行政组织化后,华北和陕甘地区的一些乡约为了应付办理公务的开支,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以补贴乡约长。尽管清代北方各地乡约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多,但向民户摊派是最重要的筹款方式。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选任条件也经历了由高到低的演变,但乡约长地位的高低与其职能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清廷强调乡约教化的时候,乡约长的地位一般较高;当乡约行政组织化的时候,乡约长的地位就开始沦落了。乡约长地位的沦落,导致了清代北方乡村政治的黑暗,预示着清朝通过推行乡约来改善乡村政治的努力不可能一帆风顺。 由于清代北方各地官办乡约职能的转换进程不一,乡约所呈现出兴废无常、地区分布不平衡等特征。乡约所的旋兴旋废,说明清代北方教化型乡约的兴衰无常。另外,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所的功能逐渐由讲约之所向办公场所转化。因此,北方各地乡约所的兴废折射出的,是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发展史。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乡约职能的转型时期,乡约长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清代北方官办乡约催科职能的出现,是地方官府积极推动的结果。而清廷的默许和认可,使乡约负责催科的现象在清代北方呈现出普遍化趋势。乡约不仅承担了原本属于里甲的责任,而且承担了过去本应由保甲、捕役和营兵负责的稽查任务。稽查成为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基本职能,弥补了清代基层官治的不足,也使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稽查更多地具有官役行为色彩。尽管明清两朝的乡约都具有调解民间细小纠纷的职能,但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调解民间纠纷时,已经没有明代那种显示公正的宣誓仪式,代之以表现乡约长权力的威严场面,这说明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调解民间纠纷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清代北方官办乡约司法职能的另一个新特点,就是它还承担一些本应由官役承办的任务。另外,清代北方官办乡约内部互相救助的职能虽然弱化,但其在抗灾救灾中的组织管理作用并没有因此削弱,只是这种职能随着乡约的行政组织化而成为政府行为的延伸,从而失去了昔日浓厚的乡村自治色彩。乡约长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基层行政管理职能,是清代北方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的标志。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使乡约长普遍陷于事务性工作而无力过问教化。即使在那些坚持乡约教化的地方,乡约长的官役化,也使乡约教化的效果大受影响。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以乡约的本土化和地域性为特征,不同州县官府对乡约的责成轻重不同,因而北方各地乡约职能的地区差异比较大。当然,清代北方各地乡约职能的地区差异,也是乡约行政组织化进程不同造成的。尽管明代乡约的不少自治职能在清代得以保留,且清代乡约的行政管理职能多是从其原先的自治职能延伸而来的,但随着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乡约的自治职能也受到或多或少的冲击。清代乡约职能的转型,必然引起乡约与官府关系的深刻变化,乡约在基层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随之改变。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给州县行政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一方面它使官府的行政绩效得到提高,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下移后,出现了乡约与官员、吏役勾结害民等问题。北方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后,打破了官府与乡约原有的权力分配结构,而清廷对新的权力划分却无统一的规划,致使一些地方的乡约走上了权力极度膨胀的道路,从而引发乡约权力和官府权力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和其它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导致乡约和官府矛盾的爆发。清代解决这一矛盾的措施,除了加强对不法乡约长的打击力度外,力图把乡约的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尽管对缓和官府与乡约的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官府和乡约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加强官府对乡约的控制和监管仍很必要。 清代北方乡约长的选任标准不断变化,但中央和地方始终对乡约的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为了确保乡约长不为土豪、恶霸把持,官府对乡约首事的选任程序也有限制性的规定,使乡约长任免的最后决定权一直掌握在官府手中。另外,乡约长的推举由权力到责任的演变,推举者由民众、乡绅向基层组织首事、吏役的过渡,也反映了乡约长官役化后官府对乡约长保举的控制在加强。官府控制乡约长的选任,固然是为了保证乡约长的素质,但也为官府勒索乡约提供了借口。官府控制乡约的选任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而各州县又都不愿放弃这种控制,原因就在于它成了各州县官府的一大利源。官办乡约行政组织化以后,乡约的素质普遍降低,因而通过奖优罚劣,强化对乡约长队伍的管理,受到了北方许多地方官的重视。清代不仅重视用法律手段打击不法乡约长,而且注意加强对乡约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这表明清代北方官办乡约已经完全成为半官方的基层社会组织,其与官府的关系得到加强。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势必也要打破地方社会原有的权力配置结构,从而引起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乡约与保甲、里甲和地方强势阶层关系的复杂多变,就是乡约与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职能长期互动的结果。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保甲不仅职能互相渗透,而且两者还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在官办乡约与保甲重叠设置的情况下,两者组织上互不统属,双方的互相制约作用比较明显;在乡约下辖保甲的情况下,乡约与保甲存在着指挥与被指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乡约与保甲职能互相渗透的同时,乡约与团练也出现了权力互相渗透的现象。特别是清中后期,一些团练演变为常设的基层社会组织,其向乡约权利渗透的现象表现得更加明显。乡约和团练职能的相互渗透,强化了乡约和团练首事的权力,而他们权力的膨胀又导致了基层政治的黑暗。 清代北方一些地方的里甲由于赋役制度改革而彻底被乡约所取代,也有一些地方通过推行顺庄法理顺了乡约和里甲的关系,从而把乡约纳入到赋役征派的体系中来。但在里甲组织尚存的地方,乡约和里甲也存在职能互相渗透的现象。这说明,尽管清代北方的里甲组织逐渐走向衰落,但里甲组织并没有完全在基层社会中消失,也并非简单地保甲组织化,而是通过重新调整自己的角色,以适应变化的社会需要,从而与乡约、保甲一起,形成了基层社会组织多元并存的局面。 清代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实际上是乡约向保甲、团练、里甲的职能渗透的过程;与此同时,保甲、团练和里甲组织的职能也逐渐向乡约的职能渗透。这种职能的相互渗透,造成这些基层社会组织的逐渐趋同。尽管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的职能逐渐趋同,但其间的差异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因而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其它基层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况。 尽管清廷一度要求从绅衿中选任乡约首事,但乡约行政组织化后,绅衿富民由直接出掌乡约,变为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乡约,因而乡约面临着如何平衡与官府和绅衿富人关系的新情况。清代官府让乡绅控制乡约,既满足了乡绅参与乡政的要求,又达到了利用乡绅监督乡约长的目的。但官府让乡绅控制乡约,并不等于允许乡绅把持乡约事务。清代确有乡约长为权势所轧的现象,但乡约首事并非都沦为乡绅的附庸。乡约行政组织化后,尽管乡约长的地位普遍降低,但乡约长拥有了更多的权力,甚至可以依靠官府,抗衡绅衿富人。其实,乡约作为官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官府牵制乡绅的工具。 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既是基层社会组织间职能转移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下移的过程。国家权力向乡约下移,是清代北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国家权力的下移,乡约权力和国家权力的矛盾也出现了。另外,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也是乡约干预乡村事务的内在要求过分膨胀的结果,乡约行政组织化和乡约自治职能的扩大,既相互矛盾又共生共存。乡约教化与乡政的结合,既是官府加强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也是增强乡约教化效果的必由之路,而两者的简单结合不可避免地要导致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成为半官方的基层行政组织,其传统的教化优势逐渐丧失,自治地位遭到动摇,其首事逐渐官役化,乡约因而成为害民之设,在清末乡村自治的浪潮中,反而淡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