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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是严重的反社会秩序的力量,不仅是对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双重侵害,往往也是对江山社稷的潜在威胁。由于清代一系列特殊的制度安排,户婚田土等多数被称为民间细故的案件都被允许和鼓励在国家权力之外通过调解等渠道解决,只有诸如盗案这样的重大案件才不允许调解,而必须经官府处理。维护社会治安也是官府的主要职能所在。因此,通过观察地方政府如何处理盗案,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图景,国家如何试图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对社会的控制,效果如何,以及,大多数情况下,理想与实践是如何背离的。在这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官员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在社会面前塑造自己的形象,一般民众如何看待国家、官员和地方的司法,等等。作为本文观察视角的是一本官箴书----《总制浙闽文檄》。《文檄》是清代康熙朝重臣刘兆麒在担任浙闽总督期间发布的饬令、训示的合辑,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关于弭盗安民的。由于总督的特殊身份,相比律例、会典这些官方文件和从政笔记、经验手册、文学作品等材料来说,《文檄》有独特的研究价值。
通过《文檄》,我们发现,从消弭盗贼,维护社会治安出发,清代建立了一整套以官府为核心的预防和治理体系,从定罪量刑到诉讼程序,从国家立法到地方政治,从官府到社会的力量,一同调用起来,但最后却似乎背道而驰,落得一个“失盗又遭官”的局面。从“失盗”到“遭官”,从“治盗"到“治官”,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这里的逻辑。在清代的政治架构中,位于底层的亲民的州县官是盗案进入到整个体系中的第一个环节,因为事务繁重而被称作是万事胚胎的州县也是治盗的关键。而与繁重的事务相对的是州县官有限的精力和自身在知识结构上的缺陷,这让他们在处理盗案方面有点捉襟见肘。正因为州县官的捉襟见肘,政府对其实行了严苛的稽查和监督,同时也想方设法将一部分案件排除在衙门之外;也是因为州县官的捉襟见肘,老百姓对待司法的态度趋于变态:一方面因为看到它的黑暗而避之惟恐不及,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利用司法的无能而为所欲为;还是因为捉襟见肘,州县官一面招募帮手,从而成就了一批“非法”的官员;一面又心存侥幸地选择了冒天下之大不韪,讳盗养痈。最后,治官比治盗更加迫切。
州县官处理盗案捉襟见肘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清代,根据儒家所提倡的“为政以德”的观念,司法被认为是一门道德,而不是一个职业。道德是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官德是政治的根本,司法的清明寄托在官员的道德修养之上。但是饱读诗书,被国家和社会认可的道德君子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时却显得有点回天乏术。国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源支持足够多的行政官员,因为道德至上的话语体系,不仅造就了遴选官员的道德筛子,而且形成了“永不加赋”的道德财政。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州县事务越来越多,对专业人员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大到道德财政根本无法支撑。于是衙门只能通过增加“非法”的人员来维持运行。这个过程中,发展出了一套独立于规章制度之外的运行机制,“遭官”就是这套机制所反应的一个侧面。
一端是政治集权化和社会复杂化所需要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另一端却是权力的多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地方行政严重依赖于地方社会的事实。虽然道德化和职业化也许并不是天生矛盾的,但是当道德筛子让绝大多数的司法官员对司法一窍不通,道德财政让一窍不通的司法官员“难为无米之炊”,而州县官又通过寻求帮助出让权力从而使权力社会化,一个力不从心的“一人政府”和官盗难辨的社会就产生了。直到两百多年后,在中国,司法才开始真正脱离道德,成为一种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