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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综观各国立法,在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上,不外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大陆分别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仅就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分别介绍我国和国外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分析。文章认为,作为一种解决资源利用与安全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平衡出卖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利益的法律制度,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发挥物质财富的经济效益,促进资源有效利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关系、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第二部分通过对物权说、债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等多种学说的分析,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是附条件之形成权,是一种依赖于基础关系的附从性的、具有一定物权效力的权利。 第三部分通过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基础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要件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时间要件是先买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实质要件是先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先买权行使须以意思表示为形式要件。 第四部分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类型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确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竞合时,无论是先成立租赁后设定抵押权还是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租赁,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竞合时,由于两者均系基于合同而存在的优先购买权,应依据权利取得时间顺序来界定先后。对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本文也分别作出了分析判断。 第五部分针对当前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实情况,认为我国不仅不应废弃优先购买权制度,而且应在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文章指出,我国现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应确立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成立的原则,明确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同等条件”及其限制,并应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以切实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