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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具体到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许多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去研究。笔者试图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入手,比较分析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从而得出一些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此外,笔者还探讨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财产的归属问题,以求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概述。该章第一节从权利主体、取得时间以及取得方式三个方面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为“夫妻”、取得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方式有“法定方式”和“约定方式”。第二节介绍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章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该章主要介绍了一些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从而得出可供我国立法者借鉴的经验,具体如: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第三章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特殊财产的归属。该章主要探讨了三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即:夫妻一方在各种竞赛中获得的奖金的归属;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中期待利益的归属;夫妻一方学位、资格证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使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更加科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