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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起源于早期海上保险,保险标的始终在投保人或被保险入的掌控之下,他们对相关危险状况和危险事实最为清楚,而保险人只有依赖他们的告知和陈述才能对保险标的有所了解,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披露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义务。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承保经验的逐渐积累,保险人核保的手段并不象早期海上保险人那样单一,只能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才能评估风险的时代已经结束。面对上述问题,只有科学而合理的建构告知义务制度,才能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有序发展。与此同时,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也是保险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最具争论性又很难被人掌握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告知义务的理论根据、履行问题、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存在的缺陷和完善几个方面,对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作了系统、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