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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在伴随着经济高速度增长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而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近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就对机动车方面的损害赔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以行政手段来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防范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颇多。本文拟以比较法的方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就该法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责任保险”和“过失相抵”三个核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该部分阐述了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及特征。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地面运营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其特征是致害物体的特殊性、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机动车一方因加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特征是归责原则的客观化、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赔偿范围的广泛性、责任承担的转承性。 第二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部分剖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诸多观点,认为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不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特殊的场合,以损害事实的发生和公平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确定某些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因而应当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之外的归责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组成部分,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项技术规则,本质上还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三个归责原则三位一体,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