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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产已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同时具有耐用消费品和投资价值。再加上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房价一路飙升,就拿上海来说,住房均价由2000年的3327元/平方米涨到2015年的13189元/平方米,涨幅约在9.6倍左右。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活跃,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要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目的之一是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要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紧接着,国务院在2011年1月将重庆、上海定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具有三种功能定位。一是调控房价。理论上说,征收房产税对调控房价有一定作用。但目前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新纳入的城镇居民会带来极大的住房刚性需求。而对于投机需求者,无论是在交易环节还是持有环节,唯有持有成本超过房产价格,他们才会放弃持有,增加住房供给。但各大城市房价上涨幅度远高于房产税税率。因此房产税对房价进行调控效果有限;二是增加财政收入。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到50%左右。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依然始终维持在70%左右,曾一度超过80%。仅靠转移支付无法弥补地方财政缺口,于是地方政府开始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目前占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50%-60%,弥补了缺口近80%。这一做法显然不合理,政府不断举债、卖地,也催生了不合理的房价,是不可持续的。据统计若将我国存量房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再按1.5%的税率测算,能够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11.3%。长期来看,房产税能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三是定位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公平功能。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和家庭财产基尼系数都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贫富差距明显。而目前我国主要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但它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大部分由中低收入家庭承担。事实上,我国家庭财产基尼系数早在2012年就达到了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底端25%的家庭却仅占有1%。房产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较高收入的人群为了投资拥有几套房产的同时,低收入人群只能租房生活。由于税收本身就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再加上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日渐加大,个人住房房产税也理应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措施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和沪渝房产税改革方案,并在借鉴美国、新加坡、韩国、英国房产税的基础上,对个人房产税进行了新的税制设计,希望能对当前问题起到改善作用,包括:将存量房纳入征税对象,以房产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上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优惠上设置一定的免税面积等,并对方案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最后提出配套性政策建议,包括:加快建立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引入先进的房产评估技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简并税种,减少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