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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交往的复杂化与纠纷主体的多元化,有时生效法律文书或多或少的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在当前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中,分别有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需要从有效性和便捷程度来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受害人。主体最全面的是再审之诉,但启动较困难,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来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又具有滞后性,需要在执行阶段提起。如此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有效弥补上述制度的不足,尤其是对于那些不是因为本人的错误而没有参加之前诉讼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原审结果有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案子也还没进入执行阶段的第三人来说。关于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立法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的现状,其中以恶意欺诈等手段来进行虚假之诉的案例日益增多,仅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和异议之诉力所不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规制日益增多的此类案件,为因他人之间的有效判决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事后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直接关系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行性,对第三人的保护范围、方法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以由虚假诉讼中的受害人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为例,案例中被告二人通过虚假诉讼拿到的生效判决使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原告成功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公报案例的分析引出了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能否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适格问题,前文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的适格条件,包含主体、实体和程序三个要件并且要同时满足,探讨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主要出现在对主体条件的认定上,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设计的不够严谨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识别困难。后文主要结合案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分析论证,进一步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强调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主体范围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